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數據處理者在開展特定活動,要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包括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赴國外或香港上市,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掌握大量關係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公共利益的數據資源的互聯網平台運營者,實施合併、重組或分立;大型互聯網平台運營者在境外設立總部或運營中心、研發中心,應當向網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此外,處理重要數據或赴境外上市的數據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數據安全服務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數據安全評估,評估認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公共利益,數據處理者不得共享、交易、委托處理、向境外提供數據。

意見稿又指出,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數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將數據分為一般數據、重要數據、核心數據,不同級別的數據,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國家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進行重點保護,對核心數據實行嚴格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