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全國首宗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康美藥業股份公司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超過24億元,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賠償責任。5名獨立董事賠償1.2億至4.9億元。

在新《證券法》修訂前,證監會行政處罰只能對康美藥業處以最高的60萬元罰款,以致對違法者震懾力極為有限。而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將成為打擊財務造假,提升虛假信息披露違法成本的重要武器。在新《證券法》實施後,按照國務院金融委要求,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啟動集體訴訟。

證監會表示,今次判決示範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當局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誌性案件,對促進中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下一步將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及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