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公布《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首次在法律中,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明確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
《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進一步築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下一步,人銀將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推動法案早日出台。
權威人士指,《金融穩定法》在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機制時,建立權責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穩定工作架構。明確國務院金融委,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