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委原副省長宋亮受賄的案件,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宋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
審理查明,宋亮在2000至2020年間,先後利用擔任多個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以及獲取貸款、職務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現金、股權、房產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8萬多元,其中價值212萬多元的股權尚未實際取得。法院認為,宋亮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重大公共財產損失,考慮到宋亮如實供述及主動交代犯罪事實,部分受賄行為屬犯罪未遂,認罪悔罪,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