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海關總署及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公告,由下星二起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生產或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稅率為11%。

公告指,納稅人生產或批發電子煙,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採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併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