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孟祥,受賄2200多萬元人民幣,在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有期徒刑12年,罰款200萬元。

審理查明,孟祥在2003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及職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承攬和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鑑於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