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9月1日起實施,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鼓勵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條例共7章62條,主要包括將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等不同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適用範圍,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委託的機構登記。條例又列舉股東、實際控制人、合夥人禁止的行為;規範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應根據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條例亦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特別規定,實施有別於私募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及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