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發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意見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及充分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不得利用有關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及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禁止的活動,除了法律及行政規定外,處理人臉訊息時都應取得個人同意。

意見稿又指,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或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用於維護公共安全,使用及運行維護單位,對獲取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泄露或對外提供。

亦不得用作分析個人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狀況、社會階層等敏感個人信息,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緊急情況或取得當事人同意下除外。而旅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或洗手間等,不得安裝圖像採集或個人身份識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