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會同有關機關起草《電信網路詐騙及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並徵求社會意見。意見稿提出,為電信詐騙集團提供便利的單位或個人,包括非法買賣、出租電話卡、提供網路帳號或銀行戶口等三次以上,提供實名驗證協助詐騙集團犯罪,或假冒他人身份開立電話卡、銀行帳戶等,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可被列為懲戒對象,處以3年懲戒期。

意見稿又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懲戒對象落實金融懲戒措施,包括暫停名下銀行帳戶的非櫃面出金業務,但繳交公用事業帳單及現金提款除外,懲戒期內不得開立新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