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貪腐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胡問鳴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監3年,法院決定兩罪合共服刑13年,罰款1千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濫權被扣押的金錢發還遭受損失的單位。

法院查明,胡問鳴在2001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以及中國船舶重工等多個職位的職務便利或職權,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產收購及幹部提拔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近6千萬元財物。他又接受他人請托並收受賄賂,在集團屬下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故意違背經營管理職責,違規收購民營船廠造成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