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政府前副主席張永澤,受賄5100多萬元人民幣,在陝西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罰款500萬元,張永澤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張永澤在2003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廳長及自治區副主席等職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環評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法院鑑於他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