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瀋陽人大常委會原主任付忠偉受賄案,在黑龍江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付忠偉被判有期徒刑15年,處罰500萬元人民幣,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付忠偉在2003至2022年,先後利用擔任遼寧省審計廳廳長,財政廳廳長,及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470萬多元人民幣。法院認為,付忠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他部分受賄未遂、認罪悔罪等,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