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政機關針對立法機關上月底三讀通過具爭議的議會職權行使法和刑法部分條文,提出覆議,即要求立法機關重新審議,待領導人批核後,將移請立法機關執行。行政機關首長卓榮泰指,覆議並非要升高朝野對立,而是希望議會找出符合憲法和台灣利益的最大共識。

行政機關指,提出覆議有七大理由,包括法案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聽證範圍亦太廣泛。當局又指,法案中「藐視議會」的定義不明,質疑是肆意擴大立法機關的職權;法案允許立委無期限行使人事同意權,會令政府重要職位無法運作;又指法案混淆雙首長制,質詢領導人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