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及司法部印發《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通知,即日實施;對台獨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剝奪政治權利。

通知共計22條,主要包括針對分裂行徑,明確“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及具體情節;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製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通過制定“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
   
可缺席審訊犯罪嫌疑人   一經立案終身追責

通知立足依法嚴懲,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根據《意見》,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下,開庭審判。只要實施分裂及煽動分裂國家行為,都絕不姑息,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表示, 分裂或煽動分裂國家的“台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

國台辦:刑事懲治台獨頑固分子 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在記者會表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合情合理合法。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