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市長陳如桂受賄案,在廣西南寧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案件去年12月底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如桂由2003年至前年,擔任廣州市、中山市及深圳市政府及市委的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推進、企業經營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1.08億元人民幣的財物。鋻於他部分受賄未遂,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仍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