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徵求意見稿,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共有19條規定,包括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以及中介機構的收費,不得與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掛鉤。

相關規定由司法部會同財政部及中證監起草。規定中介機構的執業與收費基本準則,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與收付費具體要求,規定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等。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會被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及10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