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周清玉,受賄逾6700萬元人民幣,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款520萬元。
審理查明,周清玉在2013年至23年,利用擔任國開行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6700多萬元; 在23年3月離職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100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清玉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對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