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繼興受賄案,在廣西桂林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死緩,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款20萬元。兩罪計決定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陳繼興由2002年至2017年,利用擔任江門市委書記及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糾紛處置、土地轉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2.78億元財物。退休後仍然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115萬元。
法院認為,陳繼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由於他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線索,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