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銀行原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劉連舸,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終身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另外因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5萬元人民幣。
審理查明,劉連舸在2010年至2023年間,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銀行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逾1.2億元。其中在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任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逾33.2億元,造成本金損失逾1.9億元。
法院認為,劉連舸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令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劉連舸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案情,加上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