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報業集團原副總經理程峰受賄及隱瞞境外存款的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程峰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11年,處罰300萬元人民幣;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拘役5個月。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處罰300萬元,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程峰在2006年至2023年,先後利用擔任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行政管理總部總經理、上海國盛典當有限公司董事長,及上海報業集團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合資、獲取投資、承接工程、競拍收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超過3800萬元,其中100萬元未實際取得。2023年3至5月,程峰先後多次將共計近15萬美元現金交給親屬帶至菲律賓,以親屬名義存入當地銀行,隱瞞不報。
法院認為,程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隱瞞境外存款數額較大。鋻於程峰部分受賄屬犯罪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受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查封、扣押在案,隱瞞境外存款罪屬自首,檢舉他人構成立功,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