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集團原董事長李曉鵬,受賄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在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款600萬。

法院審理查明,李曉鵬在1994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副行長,招商局集團總經理、副董事長及光大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企業融資、業務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6043萬多元。鑑於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