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即日起實施《反外國制裁法規定》,全文共22條,主要是完善反制措施、細化反制程序及加強部門協同。
在強化措施執行方面,對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限制從事政府採購、投標以及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限制出境、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等。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在改正行為、消除行為後果後,可以申請暫停、變更或取消對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