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殷美根受賄的案件,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殷美根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審理查明,殷美根在2003年至2023年2月,利用擔任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超過2.07億人民幣。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殷美根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鋻於殷美根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