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有關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檢討報告,主要就港交所對非紀律上市事宜的覆核聆訊處理方法、上市公司如何使用上市集資所得款項作出的披露,以及交易所根據經修訂的反收購行動規則,對相關交易的處理方法。
就檢視上市公司年報作出的披露方面,證監會建議交易所考慮有何方法,可使審閱流程與上市公司不同的匯報期限更協調得當,又建議交易所考慮加強審閱上市公司年報的內部指引及程序,並向上市科職員提供適當的培訓等。
對於有關覆核上市申請人就作出書面陳述的期限希望延期的情況,證監會建議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委員會,檢視其政策及程序,納入更多指引,讓各成員能以更貫徹方式作出評估及決定,又建議交易所考慮應否將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委員會的利益衝突查核程序統一,及改善上市覆核委員會成員的利益衝突查核程序。
證監會報告表示,注意到大量上市覆核個案在作出初始決定後很長時間,才進行覆核聆訊,尤其是涉及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的個案。部分個案由於疫情爆發或覆核申請人尋求司法覆核,令延遲的情況更嚴重。報告引述港交所回應指,初始聆訊的日期與上市聆訊日期之間相隔較長,主要受到疫情接影響,包括去年7月中至9月初,因疫情嚴峻而沒有進行任何聆訊,申請人亦按常規尋求延期,而能夠出席聆訊的上市覆核委員會成員,基於身在海外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出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