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稅務總局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通知,規管網絡直播營利行為,要求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以造謠、虛假營銷宣傳或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同時要打擊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公開曝光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

通知又列明,加強網絡直播賬號註冊管理,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對直播發布者作基於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查核,確保認證信息真實可信。

網絡直播平台亦不得利用服務協議或技術手段等,對直播時交易作不合理限制或條件,或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若以價格比較方式促銷,應以文字形式顯著標明銷售價格、比較價格及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