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提出要對接國家戰略,強化「八大中心」,包括要建立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推動將「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由深圳前海及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至適用於整個大灣區。並會爭取國有企業的合同優先採用香港法律,或選擇在香港處理合同糾紛。亦要強化調解體制,在政府合約中加入通用的調解條款和鼓勵私營機構採用類近條款。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一直支持擴闊「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適用範圍。措施即是內地港資企業可選用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律,並且可在香港仲裁,擴闊適用範圍,意味容許更多內地港資企業受惠,增強香港商界在內地投資創業的信心;同時可以為香港法律界帶來更多商機,進一步促進香港律師在大灣區的發展。他說,「港資港法」亦會帶動資方使用香港公司的法律投資架構,創造機會給香港的法律人材資源。
對於政府爭取國有企業採用香港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律,並選擇香港爭議解決服務處理合同糾紛。陳澤銘表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法律服務業界擁有普通法和國際化等優勢,能夠為國有企業提供優質的一站式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發揮香港作為國家《十四五規劃綱業》下的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劉佩瓊:香港肯定是最好選擇
前港區人大代表劉佩瓊說,國際仲裁事項例如企業之間的合約糾紛處理,都在普通法範疇中,而香港是中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地方,具獨特作用,在法制實行方面有長久歷史、成熟及豐富的國際經驗,因此香港肯定是最好選擇。「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擴展至適用於整個大灣區,服務範圍擴闊,對香港是十分龐大的機遇。即使深圳前海都有涉及相同範疇,但是論專業人才及對法律認識都不及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