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今日起施行,進一步完善懲治腐敗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的懲治力度,並完善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犯罪相關規定,保護民企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刑法修正案(十二)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列舉了多次行賄或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7種嚴重行賄情形,規定對這7類行賄要從重處罰。同時,修正案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並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作出相應調整。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許永安指,仍然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行賄案件立案及查處的比例仍然較低。有關執法司法部門要對法律規定重點查處的行賄案件,該立案的堅決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數據顯示,近年行賄被告人中,涉案金額在百萬元以上的佔比,從2017年的近1成5,上升至去年的4成8,行賄犯罪案件多發生在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重點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表示,法院將切實扭轉“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突出重點,對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向多人行賄及危害一方政治生態的行賄人從嚴懲處。對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