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日起一連五日在北京舉行,審議多項法律草案,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合理明確經營者義務,為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良好制度環境。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頒布,在2017年及19年兩次修改,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迫切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草案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制度,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台規則等,實施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還完善了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濫用優勢地位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等行為相關規定。
在強化商業賄賂治理方面,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增加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規定。
在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和處罰規定方面,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對實施商業賄賂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等“處罰到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