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法院裁定,東京電力公司4名前高層,未能在2011年“三一一”大地震阻止福島第一核電站輻射泄漏事故,須向東電合計賠償約13萬億日元,折合950億美元。法官在裁決指,東電當年應對海嘯的措施,根本上缺乏安全意識和責任感。東電前會長勝俁恆久等4名前高管須承擔賠償責任。

今次是法院首次裁定東電前高管,對福島核電站泄漏事故負有賠償責任。東電發言人拒絕就裁決置評。

東電48名股東2012年入稟法院,要求東電5名前高管要向公司賠償22萬億日元,折合1600億美元,是日本索賠額最大的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