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國會通過「廢除強制死刑法案」,廢除原本規定強制死刑的7項法令。在有關法令中,原本罪名成立的唯一刑罰是強制死刑;根據新法案,法官有權判被告死刑,或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另加不少於12下鞭笞的刑罰。大馬官員強調,死刑是不可逆轉的懲罰,未能有效遏制犯罪,但廢除強制死刑並不意味死刑不復存在,新法案旨在賦予法官更多裁量權,依據罪犯的罪行作出適當判決,包括在認為有必要時可判處死刑。

新法案涉及的7項法令,包括刑事法典、1960年軍火法令、1971年軍火(增刑)法令、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961年綁架法令、2010年商業策略法令,以及刑事程序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