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憲法法院以票數6比3裁定,現有禁止醫護在孕婦懷孕32周前披露胎兒性別的法例屬違憲。條例立法原意是要防止家長因重男輕女而墮胎,判詞指,透過有關條例達到政策目標並不恰當,不必要地限制家長對胎兒性別的知情權。
憲法法院在2008年裁定,禁止產前性別測試的條例違憲,宣布廢除。當局其後在翌年推出條例,禁止披露胎兒性別。今次挑戰條例的聯署請願指,禁令侵犯家長獲取胎兒性別資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以及醫護的執業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