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魁李在明,不服法院日前就他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的一審判決,決定提出上訴。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上星期五判處李在明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南韓韓聯社引述當地法律界消息指,李在明今日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交了上訴狀;檢方亦可能即將提出抗訴。
二審將由首爾高等法院負責選舉案件的法庭審理,需要在3個月內完成。若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根據《公職選舉法》和《國會法》,李在明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選舉法》亦規定,李在明十年內會被剝奪被選舉權,意味他無法參加下屆總統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