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去年懷疑酒後駕駛發生交通意外,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次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不足控罪;控方要求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不成立的控罪覆核,遭到拒絕。辯方求情指,楊明因今次事件形象受損,工作受阻,已經得到很大教訓,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楊明准以5千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星期三返回警署報到。

40歲、原名林明樂的楊明,去年8月於馬己仙峽道駕車撞壆,意外後警員攙扶離開身有酒氣,但最終未有進行酒精呼氣或血液測試。在3月首次審訊時,他被控3項控罪,其中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控罪不成立,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但在裁判官決定他需要還押後,辯方大律師清洪以自己誤導楊明為理由,要求推翻楊明認罪決定,獲裁判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