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個月大女嬰遭虐待致死案件,負責照顧女嬰的一對同居男女,承認一項對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在高等法院各被判監5年4個月。

法官:女嬰交託予被告照顧後各方發展急劇轉變

法官黃崇厚判刑時表示,事發在前年1至6月期間,涉案女嬰的生母,將女嬰交付給案中兩名被告照顧。其中36歲報稱無業的女被告柯靜雯,曾招認指當女嬰頑皮、持續哭鬧,或者在地上小便時,會控制不到憤怒而掌摑女嬰,亦曾經用藤條打女嬰的手腳,甚至用金屬狗鏈綁著女嬰的腰間,並將她獨留在家。

女嬰的驗屍報告指出,身上有34處新近瘀傷及36處傷口結痂,遍佈頭部、頸部、軀幹及四肢等,顯示女嬰在不同時間持續受創傷,其中頭骨多處有很深的瘀傷,大腦有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水腫,主要死因是頭部受傷。法官又引述醫學意見指,女嬰在交託給被告看管之前,各方面發展都正常,但其後急劇轉變,體重降至只有8公斤,身高亦矮過同年紀嬰孩,判定是由於飢餓,導致輕度至中度營養不良,亦長期受身體或情緒壓力。

官斥有被告對施虐行為視而不見

法官斥責女嬰生母,無扮演照顧及負責任母親的角色,將女嬰交給被告照顧,不但是不妥善,亦無向照顧者提供經濟協助,令女嬰在兩名被告的看管下失去生命,而女嬰的成長和命運,完全掌握在兩名被告手中,無論是哪位被告對女嬰施以暴力,另一人都一定是採取了視而不見的態度,或者根本無採取任何正確行動阻止,形容今次是嚴重虐待及忽略的案件,最終令女嬰受虐大約6個月。

法官指,判刑需要傳達訊息,就是暴力行為或虐待幼童,會造成嚴重後果,亦必須有阻嚇性,認為以判監8年作為量刑起點,才足以反映案件性質及嚴重性,除了被告認罪可扣減刑期,並無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處兩人監禁5年4個月。

法官亦特別提及,他認為無任何合理理由,解釋到今次事件,女嬰的兩名兄長獲安排到寄養家庭,但女嬰就被生母安排由朋友代為照顧,促請當局檢視問題,考慮採取正確步驟,避免將來再有類似事件發生。

被告曾求情指患抑鬱且照顧壓力大

女被告早前求情時指,自己需要照顧多名小童,導致很大壓力。她與前夫分開後,先後結識1名男子及案中33歲男被告、報稱地盤工人的蕭國偉,共誕下4名女兒及1名兒子,但兒子出生後不久去世,懷疑因此患上抑鬱症,但無求醫,期間曾3度流產,精神狀況開始轉差。現時女被告的4名女兒,除了1人因為腎臟問題要入住兒童院外,其餘都交由寄養家庭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