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因虐待22個月大女嬰被判囚5年4個月,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雷張慎佳在一個電台節目指,現時本港保護兒童的法例有很多不足,很多時都只是小修小補,認為有需要全面檢視,包括就兒童發展訂明清晰指標,列出不同年齡人士,所需的相應支援。她又指,現時法例未完全杜絕體罰,而見證虐待的人,亦應有法律規管。雷張慎佳表示,兒童用了他們的生命及血向社會反映,香港的保護兒童制度是否充分,若果做得好,他們現時應該仍在健康生活。

她又認為,現時的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只是宏觀地檢視社會上的兒童死亡原因,從來不會逐一個案去檢視,認為有需要檢視機制,令社會可以在檢討,過程中有什麼時間適合介入個案協助。

熊運信:量刑不算低

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在一個電台節目說,量刑不算低。熊運信估計,控方未有控以誤殺罪,是因為未有辦法證明兩名被告,哪一位及哪個行為直接導致女嬰死亡,同時亦難以判斷,引致女嬰死亡的具體時間及起因。

女嬰生母委託兩名被告照顧女兒,期間不時發現女兒有瘀傷及擦傷。熊運信說,若果日後就「沒有保護兒童罪」立法,母親有可能有違法風險,但仍要視乎她所見傷勢,是否不能合理解釋,而母親並非經常探望女兒,亦會影響成功檢控機會。被問到現時虐兒罪最高刑罰只得10年,但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建議訂立「沒有保護兒童罪」,最高刑罰可判囚20年,熊運信認同是有不一致,因此法改會建議政府,考慮增加虐兒罪最高刑罰至監禁15年,若立法會仍然覺得刑罰太低,可以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