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等4項控罪,早前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被判監3年7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鍾翰林在案中扮演積極參加者角色,包括在2016年成立學生動源,積極參與組織活動,並於去年7月,在社交平台Facebook開設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帳戶,展示「香港獨立、民族自決」標語,繼續鼓吹港獨思想,亦有招募海外義工及接受捐款等。
法官:鍾翰林保釋期間犯案以身試法
法官又指,鍾翰林是在保釋期間犯案,積極參與政治活動,更成為組織者、推波助瀾,並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以身試法,積極組織及策劃分裂國家的行為。對於辯方指,學生動源寂寂無名,傳播訊息能力有限,亦無具體計劃,法官指,國安法已列明,有關行為無論是否涉及使用武力,都可能干犯罪行。法官又表示,被告聲稱國安法生效之前,已經停止學生動源的活動,質疑被告以為將組織改為海外分支,行國際路線就不會違法,是自欺欺人。
法官判刑時亦指,如果鍾翰林今次無被捕,大有可能會繼續進行犯罪行為,認為判刑除了要懲罰犯案者,亦要有阻嚇作用,因此以監禁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太遲才認罪,只能扣減4分之1刑期,就分裂國家的罪名判監40個月。至於洗黑錢的控罪,法官指,並無證據有關款項涉及其他嚴重及有組織罪行,控方亦無明確證據顯示款項是由被告一人獨吞,因此判監18個月,當中3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合共判監3年7個月。
辯方:社會彌漫極端情況下犯案判刑應略輕
鍾翰林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引述一封由鍾翰林母親撰寫的信件,指他孝順,有照顧家人,但少年時曾有不愉快經歷,學業成績轉差,成長經歷有少許坎坷。律師指,法官應考慮被告認罪、背景,以及初犯,而且當時社會氣氛彌漫著極端情況,認為應採用略輕的量刑起點,又指鍾翰林已承認的洗黑錢罪,金額大約13.5萬元,認為法官應以判監9個月至1年,作為量刑起點。
法官曾詢問律師指,鍾翰林將這筆錢存入個人戶口,並先後約200次提款,是否用來自用;辯方律師指,鍾翰林是將錢用來經營及支付學生動源的支出。控方則反駁指,有資料顯示,有部份金錢並非用來營運組織,而是鍾翰林自用。法官亦曾詢問律師,鍾翰林是否在本案保釋候查期間,再於2019年5月中,於立法會外焚燒國旗及非法集結;律師確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