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針對政府修改法援制度,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公會指,在新制度下,刑事案件不再容許法援申請人選擇律師代表,改由法援署長指派律師,但律師及被告人之間最重要是建立高度互信,特別刑事案件的被告會面臨入獄的嚴重後果,面對不熟悉的律師,未必會全面透露案情關鍵,從而影響司法公正,加上被告人在不同的司法程序階段都可能會委任律師,如果去到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審訊,才要更換律師,情況未必最理想,亦不是最有效節省資源的方法。

公會又指,部分法援案件牽涉公眾利益,包括房屋政策、選民權益等,申請人會期望代表律師有充足的相關知識,而指定某一位大律師代表,由法援署指派可能會導致錯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