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建議修例,容許律師在仲裁案件中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提高本港作為主要仲裁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報告建議,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不同收費模式,包括在當事人成功申索或法律程序取得成果後,在基本訟費之外,再向律師支付額外費用,金額由雙方議定。另一種是律師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才可收費。最後一種是混合式收費,律師收取經折扣的費用,並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後,再收取一筆費用。報告建議,附屬法例應列出詳細框架,包括書面訂立收費協議,並設最少7天冷靜期等。

法改會:建議非律師的優惠政策

法改會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澤銘表示,全球大部分主要司法管轄區都容許律師收費與仲裁結果掛勾,新建議並非針對律師的優惠政策,而是希望提高整體服務水平。

建議的收費架構適用於所有仲裁案件,但不包括人身傷害申索,小組委員盧君政表示,人身傷害申索較少屬仲裁性質,考慮可能有不誠實律師,利用客人的無知或對法律的不了解,出現包攬訴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