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被控前年11月理大衝突爆發期間,在附近的佐敦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他們早前否認控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罪成,案件押後到明年1月15日求情及判刑,全部被告還押候判。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表示,案發時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和燃燒彈,是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構成暴動。9名被告被捕時,穿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及手套等裝備,其中被告曾倩儀被捕時持有燃燒彈。法官認為,9人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並非剛巧路過或旁觀,他們不理會警方發射催淚彈及警告選擇留下,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是要藉人群聲威,鼓勵及支持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
其中兩名被告梁嘉星及詹隆享,分別被控管管有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及扳手。法官認為物品是打算用作暴動,包括燃點燃燒彈、縱火、掘磚及拆路牌等,裁定2人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