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一名41歲前職員,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件押後至本月24日判刑,有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控罪指,女被告傅申在2018至19年,擔任民政署署理高級行政主任期間,呈交3份「離開工作崗位」申請表給上司批核,聲稱自己要向一名中醫求診,但事實上是參加興趣班。

廉署發言人指,被告在案發時,被派駐到黃大仙民政事務處,負責為區議會提供秘書支援,又指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可以在辦公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前往診所接受認可治療、檢驗或診症服務。不過廉署調查發現,傅申並無在申請的時段內到訪有關中醫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