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男女被控於2019年在尖沙咀參與暴動,區域法院早上裁定其中9人暴動罪名成立,押後到3月5日判刑;另外1名26歲男被告梁俊偉罪名不成立。
10名被告年齡19至43歲,被控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控方指當晚有約2000名示威者集結,他們築起路障佔據行車線及栢麗大道一帶。有被告指聽到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暴動現場,是被錯誤拘捕。法官游德康指當晚6時許已經開始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在約1小時後向集結人士推進,認為在場的人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必定知道應該盡快離開現場,加上9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裝備,以及被警員截停的時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意圖參與暴動。
至於脫罪的梁俊偉,法官指片段見到他和兄長因為前方未能通過而掉頭離開,當警員衝向梁俊偉時,他亦沒有逃跑,只是舉高雙手走過,又認為相關警員的供詞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