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政公署控告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早上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4個月。

裁判官葉啟亮判詞指,同意控方所述條例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而破壞調查進度,而被告向公眾交代游乃強被調查,會令受調查人有所警惕,被告雖未有披露受限內容,但仍會影響調查。裁判官又認為,被告行為不是唯一、有效方式,亦無助防止破壞公眾安全、秩序或利益行為,因此不接納辯方具合理辯解。林卓廷提出上訴,獲准以5000元現金,不得離港條件等保釋,不過他因為民主派初選案需要繼續還押。

案情指林卓廷涉嫌於 2019至2020年間,分別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襲擊事件受調查者,即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身份資料。林卓廷早前否認控罪,辯方審訊時曾指,林卓廷在記者會提及的內容不受條例所限,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有合理辯解,控方則質疑,被告披露游乃強受查與公眾安全無關,並指妨礙廉署調查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