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處出現示威,當日屯門大會堂外有數百人聚集,期間3名青年涉嫌在場衝擊警方防線被捕,被控暴動和非法集結等罪。第一被告23歲葉浩軒,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暴動、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3項罪名成立,押後至下月22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需要還押。葉浩軒聽取裁決後落淚,有親友激動啜泣。
暫委法官高偉雄以書面頒布裁決理由,指事發時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包圍警員,第一被告衝向警員前是在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加上被告當時穿上手䄂及使用蒙面物品,背囊內的頭盔及兩個防毒面罩非一般市民在街上攜帶的東西,可以肯定被告知悉自己正身處暴動現場。他舉起手持的棍狀物品衝向警員,顯示他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亦是在參與暴動。
法官又認為,被告有意圖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行為亦構成襲擊。至於被告被捕時管有兩瓶噴漆,考慮他當天的裝束,和事發較早前有人在文娛廣場曾使用黑色噴漆塗鴉燈飾牌坊,認為被告管有噴漆必然有意圖使用它們作塗鴉之用。
辯方望法庭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葉浩軒的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20歲,自小父母離異,中三後輟學,做過咖啡師和髮型屋助理,僱主和社工對被告評語良好,今次罪行是被告品格外的偶發性事情,亦不涉入事先計劃,被告因為衝動一人行事,暴動規模小,對警員無造成明顯傷害,公眾滋擾程度低,希望法庭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暫委法官高偉雄就指,暴動罪性質嚴重,年輕不代表有減免刑罰的空間,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中其餘兩名被告冼瀚天及劉昌鵬,法庭認為無法肯定二人在場逗留時間和能否目睹其他在場人士的行為,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