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大專男生,2019年9月在屯門參與非法集結示威活動,身穿黑衣及防護裝備,與警員對峙,他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雖然無攜帶攻擊性武器,但現場有示威者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防線,被告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然沒有離場,即等同支持及鼓勵現場示威者行為,考慮到案情並非最嚴重一類,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案情指,案發日有團體獲警方批准在屯門發起遊行,但遊行開始後不久,被告唐綽謙與其他約200人離開原定遊行路線,在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非法集結。警方多次勸喻示威人士離場無效後,採取驅散行動,期間截停及制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