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提高職安健法例的罰則,針對極嚴重的個案,最高罰款由目前的50萬元,大增至1000萬元,法庭在量刑時可考慮公司營業額。如僱主或僱員涉及非常嚴重行為,最高罰款分別是40萬元和15萬元。

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自由黨邵家輝指,極嚴重個案的建議最高罰款,是原本水平的20倍是太嚴苛,指不少公司並無如此龐大的資本。經民聯林健鋒批評,建議未取得共識,香港總商會對建議極有保留,又指過高罰則只會令公司倒閉,而不會令公司改善職安健。勞聯周小松亦批評當局無諮詢勞工界,又批評當局無調整監禁期,令人難以理解。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就指,當局並非想懲罰公司,而是希望各持分者做好預防工作,防止意外發生;又指當局亦計劃將發出傳票的時限,由半年延長至1年,可有助控方說服法庭判以更具阻嚇力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