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早前促請司法機構,就確診者及緊密接觸者出席法庭聆訊訂立指引。司法機構回應指,一直採取多項防疫措施,任何發燒或體溫偏高,或正接受檢疫或醫學監察、正在等候強檢結果、初步確診或已確診的人士,都不准進入法院大樓,有關人士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向法庭申請缺席許可,或通知法庭缺席的原因。

發言人又指,按現行的法律及司法程序,所有已排期的案件會於原定日期開庭聆訊,法官會因應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包括訴訟雙方、法律代表、證人等因生病、確診新冠肺炎、因懲教署對被拘留被告的安排等理由而不能出庭應訊,作出合適的指示,包括繼續進行聆訊以處理其他事宜或程序、延期再訊等。

發言人強調,法庭事務是必要的公共服務,自疫情以來,司法機構一直密切監察公共衞生情況,適時調整防疫措施及法庭事務,以確保法庭可在安全的情況下繼續維持服務,在有效履行司法工作和保障公共衞生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