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男女被控於2019年在尖沙咀參與暴動,區域法院早前裁定其中9人暴動罪名成立,其中8人早上分別判監3年6個月至3年9個月。法官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直接參與暴動,但各人有鼓吹他人參與,亦蓄意裝備自己到場,無理會警方警告,在指定時間前離開現場,因而構成暴動。各被告量刑起點3年9個月,法官考慮其中5人求情理據,包括年齡、家庭狀況及個人背景等,扣減3個月刑期,另一名被告因收押所有人染疫缺席聆訊,押後至4月12日判刑。
案情指,4男5女被告2019年8月11日晚上,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多名示威者佔據行車線及栢麗大道一帶,在警方驅散時被截停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