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港台前兼職記者,去年4月前往警察學院採訪途中,被搜出2支玩具槍及1部對講機,被控管有仿製火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今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案發前一日拍攝畢業作品後徹夜慶功,因此攜帶道具槍及對講機前往兼職採訪工作。裁判官考慮劇組成員證供、呈堂劇本和畢業作品內容,以及被告購買時相信涉案對講機毋須領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危害公眾安寧目的,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