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歲少年前年3月在牛頭角上邨由高處擲下含通渠水的樽,令正在執勤的警員受傷,他承認兩項控罪,包括管有物品以圖損壞財物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有意圖淋潑腐液及串謀縱火罪,區域法院早前裁定他餘下兩項控罪亦罪成,今日判監4年半。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向樓下的警員投擲含腐液的樽,最終令警員受傷,若擲中警員頭部及身體,後果不堪設想。另外,被告又與其他人商討製造汽油彈,隨時可能引發火警。法官囑咐被告在獄中反省,出獄後好好做人。
案情指,警員案發當日在牛頭角上邨處理案件時,多個載有液體的膠樽突然由高處跌下,警員走避不及,被腐蝕液體濺傷身體,制服亦有損毀,警方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貪玩犯案,警方在他寓所檢獲刀及打火機燃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