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發聲明澄清報章的失實報道,表示去年11月修訂後的《道路交通條例》,在「動物」定義加入了貓和狗,是包括流浪或有人畜養的貓狗,並非報道所指無涵蓋流浪貓狗。
根據相關法例定明,如有交通意外令車外動物受傷,涉事車輛必須停車,並向警員或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姓名及地址,否則須在24小時內報警。當中所指動物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和狗。